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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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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软件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东营软件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什么是软件企业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税收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上年度合同金额大的两个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6、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7、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0、软件协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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